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意昂注册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意昂注册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意昂注册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意昂注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0️⃣👩🏽🎤。意昂注册堅持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學生對意昂注册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意昂注册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2)意昂注册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是意昂注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80915辦公室,電話:68020566。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構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意昂注册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注册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召集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應當由意昂注册負責人、校長辦公室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一般為五至十三人,但應當為單數🛀🏻。
第十三條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四條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送交有關職能部門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受理申訴的機構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校內布告欄公告等🚃。
第十六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相應廢止。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