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考場紀律的界定及處理規定
為嚴肅考場紀律,使對作弊、違紀學生的處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考試作弊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作弊論處👩🏭:
1、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者🧑🦲;
2、考試開始之後🤵🏻♂️,夾帶翻閱或偷看桌內、座位旁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紙條或其他載體中信息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3、已給👇🏿、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紙、紙條者;
4、在桌面、手上等處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5、在考場內以借用計算機🔌、工具書、文具等物品的方式傳遞,接受有關答題內容者;
6😁、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者👩🏼💻;
7、利用各類電子儲存器或手機以及各種通信工具,在考試時察看或接受與考試有關內容者⬅️🤴;
8🟣、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經閱卷教師鑒定💅🏻🍖,並與意昂注册有關部門研究確認屬抄襲等行為者;
對上述行為,均當場終止作弊者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予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關於考試違紀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違紀論處:
1👇⌛️、考試開始後💁🏿♀️,桌內、座位旁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等物品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2🫄🏻、未經監考教師允許,借用他人的計算器或開卷考試課程的書籍🦸🏽♂️、筆記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將手機🍄、MP3等帶進考場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機會者🧚🏻♀️;
6🚬、離開考場未交考卷者🧏🏻♀️;
7、企圖交頭接耳⚄🐔、用某種示意、表情相互傳遞有關考試信息👺🧑🧒,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8、企圖張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紙,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上述違紀情況中💯,第一條至第三條給予警告處分;第四條至第五條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六條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至第八條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另外,第一至第五條違紀行為中,經監考教師警告後嚴重違犯者,提升一級處分並終止其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上述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任何上述規定中未包含之內容均由教務處負責決定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