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考場紀律的界定及處理規定
為嚴肅考場紀律,使對作弊⛩👁🗨、違紀學生的處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考試作弊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作弊論處🕳:
1、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者🤤;
2🏂🏼、考試開始之後📴,夾帶翻閱或偷看桌內、座位旁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紙條或其他載體中信息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3、已給♉️、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紙、紙條者;
4、在桌面👃、手上等處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5、在考場內以借用計算機、工具書、文具等物品的方式傳遞,接受有關答題內容者;
6、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者;
7、利用各類電子儲存器或手機以及各種通信工具👯,在考試時察看或接受與考試有關內容者🚭;
8📉、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經閱卷教師鑒定,並與意昂注册有關部門研究確認屬抄襲等行為者;
對上述行為↙️,均當場終止作弊者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予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關於考試違紀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違紀論處🧑🏽🦳:
1📴、考試開始後🌳,桌內👨⚕️、座位旁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等物品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2、未經監考教師允許,借用他人的計算器或開卷考試課程的書籍、筆記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將手機、MP3等帶進考場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機會者🥬;
6、離開考場未交考卷者;
7、企圖交頭接耳、用某種示意、表情相互傳遞有關考試信息🎒,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8🏊🏻、企圖張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紙,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上述違紀情況中🏃,第一條至第三條給予警告處分;第四條至第五條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六條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至第八條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另外🧙🏼,第一至第五條違紀行為中,經監考教師警告後嚴重違犯者,提升一級處分並終止其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上述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任何上述規定中未包含之內容均由教務處負責決定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