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維護正常的教學環境,規範教學工作的行為,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減少並杜絕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根據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製定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規定🏪。
第一章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職責規定
教學事故是指妨礙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類事件🔮。
教學事故視情節輕重分為四級🈳🦸🏿♀️,一級(重大)、二級 (較大)、三級 (一般)⚁,四級 (輕度違規行為),涵蓋教學運行、實習實訓🍈、學籍管理、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環節。
1.一級事故根據本規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學的院長最終認定📞;二級事故根據本規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務處長最終認定🤽🏻♂️;三級事故以及違規行為由責任人所在系及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根據本規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終認定。
2.四級教學違規行為發生後☣️,由責任人所在系、處認定,對其提出警告,並記錄備案🎇。一、二、三級教學事故發生後須由有關人員三天內報告教務處,教務處查實後及時填寫《教學事故認定通知單》發至責任人所在部門🎪,該部門須在七天內將處理意見報教務處👒。
3.故意隱瞞本部門事故者☮️🩸,及發現事故拖延不報者,應列為同類事故的第二責任人。
第二章教學事故的處理辦法
1.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三次違規行為的,按三級教學事故處理。
2.三級教學事故由相關系、處在本部門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各系、處根據本單位崗位職責及規章製度給予相應處罰,並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有關系🚋、處相應加強教育📜、督促、檢查。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二次三級教學事故的🤷🏼,按二級教學事故處理😲。
3.二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在全院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二級教學事故的♟,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4.一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在全院範圍內予以通報,並報請院長辦公會議,給事故責任人以行政警告處分𓀌。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發生兩次一級教學事故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調離教學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學事故的行政處分按學院行政紀律處分的程序辦理🐻🙇🏽♂️,處分決定放入事故責任人的業務檔案中。
6.教學事故處理與年度考核🏋🏿♀️、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聘任等工作掛鉤🧔♀️。對一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在其職務晉升、職稱聘任中有關職能部門有權實行一票否決製💶。
第三章違規行為的認定
下列情節之一🙅♀️,被認定為教學違規行為。
1.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而上課遲到不超過十分鐘 (十分鐘以上為三級教學事故)。
2.無特殊原因提早下課五分鐘以上。
3.教師穿背心或拖鞋上課 (體育、舞蹈課或必須換鞋的場所除外)。
4.上課不關閉手機🧕🏽、BP機,造成幹擾教學秩序🖕🏿。
5.批改作業未達到各專業教學大綱或本學院規定的數量。
6.考試結束後任課教師沒有在本學院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送的,需經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批準🪸。
7.因教師不負責任,遺失學生作業占教學班學生數的10%以下 (11%一30%為三級教學事故,31%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
8.主考教師考分報出後,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更改學生成績在1個教學班內達10%以下(11%一30%為三級教學事故,31%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
9.教務人員(教學秘書)考試成績上報後🪻,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修改的學生成績🥏🏯,占所報成績總數的10%以下(11%一30%為三級教學事故🪘🔘,31%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
10.違反學院有關教學的其它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四章三級教學事故的認定
下列情節之一,被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
A.課堂教學
11.未經主管教學的系主任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停課🧔♀️。
12.未經主管教學的系主任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由他人臨時代課🪿。
13.未攜帶任何教案或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或因疏忽錯帶教材,耽誤教學。
14.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而影響教學👩🏽🎓。
15.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上課過程中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0元以上或學生受傷,醫療費用300元以下 (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或學生必須住院治療,為二級教學事故)。
16.未按各專業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實習實訓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
17.未按各專業教學大綱或本學院規定布置作業、實驗報告等。
B.考試
18.監考教師遲到或缺席造成考場師生此小於1:30的情況超過十分鐘🤽🧑🏼🎤;或主考教師遲到超過五分鐘;或因未準備好試卷、未組織好考場等原因,使考試延誤五分鐘以上🧑。
19.考試結束後二周內不能提供學生考試成績,或考試結束後三個月內不能提供學生試卷。
20.主考教師考分報出後🤷🏽。因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要更改學生成績在1個教學班內達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100%為一級教學事故)👩🏼💻。
21.教務人員(教學秘書)考試成績上報後🙆🏽♀️,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而修改學生成績為所報成績總數的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100%為一級教學事故)🐔🦏。
C.教學管理
22.因排課或調課失誤,造成無教師到課致使學生空等十五分鐘以上(開學第一周試運行除外)。
23.教師已事前請假🏄,而主管教學的系主任或教務人員(教學秘書)未作安排🎣,致使學生空等十五分鐘以上🤽🏿♂️。
24.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而未能在接報後十五分鐘內妥善解決👰🏼,涉及一個教學班 (涉及兩個教學班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
25.上課時間已到,未打開教室或實驗室🧑🏻⚖️👸,致使師生空等十五分鐘以上。
26.關於放假或全校性活動的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27.審查不認真,明顯錯發、漏發學生畢業證書。
D.教學保障
28.因教師沒有按規定及時報出所用教材,使學生在兩周內尚未得到教材🦙🌍。
29.每學期第二周內🚣🏼♂️,仍缺供教材10%(如缺供11%一19%為二級教學事故,缺供20%以上為一級教學事故)。
30.因責任人失職而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影響一個教室或一個樓面教學工作 (影響整幢樓教學工作中斷一天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半天為二級教學事故;影響整幢樓教學工作中斷一天以上,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一天或一天以上🃏,為一級教學事故)。
31.對報修的教學設施,三天內如無不可抗原因,沒有修復且無回音 (如十天內無回音,為二級教學事故;十五天內無回音🌲,為一級教學事故)。
32.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災害性天氣、交通嚴重堵塞或其他突發原因)造成的早班車遲到💖,致使教師上課遲到超過五分鐘以上 (致使教師上課遲到十五分鐘以上為二級教學事故)。
33.選課結束後兩周內學生分班名單未下達到各選課學生手中 (一個月內未下達為二級教學事故)。
34.除上述情節外,其它影響教學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二級教學事故的認定
下列情節之一,被認定為二級教學事故𓀁。
A.課堂教學
35.教師在事先未請假的情況下缺課。
36.教師在上課時攜帶手機、BP機發出信號,並當堂回復。
37.按教學大綱及本系的有關規定應布置作業的課程,實際上整學期未布置作業。
38.未經系同意,擅自刪除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4以上。
39.對學生實施體罰。
B.考試
40.因試卷未準備好或主考教師未到,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41.試題嚴重出錯致使考試無法進行,或考題份量嚴重不足,致使考試提前1/2考程結束。
42.考畢所收回的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等而主考教師未予追回。
43.因工作疏忽造成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C.教學管理
44.在規定的成績保管時間內💪🏽,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1個教學班1門課的考試成績(丟失2個以上教學班1門課的考試成績👈🏼,或1個教學班2門課以上的考試成績為一級教學事故)☑️。
45.對各類教學事故🤹🏽,有關系或部門隱匿不報。
46.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故意出具此類證明為一級教學事故)👩🏻🦽。
D.教學保障
47.已允諾完成的水電氣等修繕,非遇特殊情況而未如期完成,使師生無法上課。
48.除上述情節外,其它比較嚴重影響教學的事故。
第六章一級教學事故的認定
下列情節之一,認定為一級教學事故。
49.教職人員故意泄露試題。
50.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51.教學管理人員私自修改學生成績。
52.教師不按評分標準故意提高或壓低某學生考試成績10分以上。
53.除上述情節外,其它嚴重影響教學的事故。
第七章附則
1.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仲裁權在院長辦公會議。
2.本規定自院長辦公會議通過之後起執行。
教務處二〇〇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