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考場紀律,使對作弊🤠、違紀學生的處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考試作弊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作弊論處:
1、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者;
2、考試開始之後,夾帶翻閱或偷看桌內、座位旁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紙條或其他載體中信息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3、已給、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紙🏄🏻♀️、紙條者👨🏼🏭;
4、在桌面、手上等處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5、在考場內以借用計算機、工具書、文具等物品的方式傳遞,接受有關答題內容者;
6、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者;
7、利用各類電子儲存器或手機以及各種通信工具,在考試時察看或接受與考試有關內容者🩺;
8⚙️、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經閱卷教師鑒定🏫,並與意昂注册有關部門研究確認屬抄襲等行為者🐎;
對上述行為,均當場終止作弊者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予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關於考試違紀的界定與處罰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違紀論處:
1、考試開始後☔️,桌內、座位旁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等物品者(開卷考試時🌽,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資料除外)🙊;
2♧、未經監考教師允許,借用他人的計算器或開卷考試課程的書籍、筆記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將手機、MP3等帶進考場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機會者👳🏽♀️;
6🟢、離開考場未交考卷者🤼♀️🥱;
7、企圖交頭接耳、用某種示意、表情相互傳遞有關考試信息👩👩👧👧,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8、企圖張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紙🐴,以及有類似跡象者;
三、其他
其他嚴重擾亂考場秩序♛,造成考試中斷、終止等情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分。
上述違紀情況中,第一條至第三條給予警告處分;第四條至第五條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六條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至第八條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另外,第一至第五條違紀行為中🧑🏻🦼,經監考教師警告後嚴重違犯者,提升一級處分並終止其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上述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任何上述規定中未包含之內容均由教務處負責決定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