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意昂注册建立良好的學習環境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和適應社會需要的基本素質💃🏿,必須堅持對學生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對違紀學生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條 學生違反紀律,分別給予下列之一處分🥦:
1. 警告;2. 嚴重警告;3. 記過🤸♂️;4. 留校察看🕘🏌️♀️;5. 開除學籍。
第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一年內)有明顯進步表現,由本人申請,學院或系裏審核後,報意昂注册批準,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間有一定進步🏚,但犯有錯誤的,給予延長察看期三個月或半年;察看期間犯有新錯誤或重犯錯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性質惡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 違反意昂注册規定𓀖🌺,嚴重影響意昂注册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 屢次違反意昂注册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𓀔,可以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 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造成後果者🍽;
2. 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或有偷竊行為而屢教不改者;
3. 酗酒👨🦼、賭博情節嚴重者👩🦳;
4. 打架鬥毆造成後果者👨🏽🚀;
5. 在宿舍留宿異性及校外人員、或未婚同居者 ;
6. 製作、復製📿、傳播淫穢物品或隱匿不交者;
7. 考試有作弊行為者;
8. 經常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經過教育仍無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曠課,並又達到警告及以上處分條件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1. 一學期內,各門課程曠課總學時數達到30學時及以上者(詳見《學生考勤規定》);
2. 參與打架👩🏼🦳,情節較輕者⚖️;
3. 用語言挑逗,以各種方法觸及他人👦👾,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
4. 用各種手段威脅他人安全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者;
5. 作偽證💡、作假證者👩🏻🌾;
6. 放縱發泄、有起哄、亂仍、仍摔、焚燒等行為,情節較輕者;
7. 未經批準,私自在校內外借租住處或夜不歸宿,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規定私設偷電設備以及造成不安全後果情節較輕者;
8. 宿舍內搓麻將,屢教不改者🚣🏼;
9. 有偷竊行為者🦗;
10. 參與觀看淫書、淫畫🧖🏻♀️、淫穢錄象片者;
11. 違反考場紀律,情節較輕者0️⃣。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1. 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2. 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3. 屢教不改或第二次受違紀處分的⛪️。
第八條 本規定中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凡確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參照本規定中的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九條 意昂注册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條 意昂注册對於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十一條 意昂注册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意昂注册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意昂注册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注册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意昂注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注册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意昂注册所在地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意昂注册或者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意昂注册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意昂注册規定期限(15天)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意昂注册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意昂注册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起執行⛅️,原有關規定和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解釋權屬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