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意昂注册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意昂注册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意昂注册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意昂注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意昂注册堅持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意昂注册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意昂注册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2)意昂注册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是意昂注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80918辦公室,電話:68020621👨👨👧👦。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構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意昂注册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注册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召集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由意昂注册負責人、校長辦公室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一般為五至十三人🏊🏼♀️,但應當為單數。
第十三條 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送交有關職能部門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校內布告欄公告等。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相應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